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33號聲 請 人 陳仲義(即鎮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鎮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就任為鎮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107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尚未完成固定資產處分,致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107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4 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