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16號聲 請 人 Hollmann Jan Heinz Erhard即揚弘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揚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揚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揚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9 年司司字第134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惟現正準備清算文件,致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8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 年1 月31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 年1 月3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年7月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