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84號聲 請 人 鄧淑引上列當事人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3 月26日就任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即於103 年4 月9 日(本院收文章日期)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並以103年4 月11日桃院勤民唐103 年度司司字第81號函請聲請人依公司法有關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有前開函文附於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81號卷足稽。嗣後經聲請人陸續聲請清算展期,本院於108 年10月29日准予清算期間展延至109 年3 月26日,此有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34 號卷可考,惟聲請人經本院命限期敘明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之理由,因逾期未補正,其聲請展期清算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