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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司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90號聲 請 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賀鳴琴聲 請 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許惠珍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曾達夢聲 請 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簡世峯聲 請 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王元娥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准予登記,茲因公司之土地廠房至今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年4月2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年4月2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10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