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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催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吳清源並非聲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竹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更正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經聲請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