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字第36816號債 權 人 陳清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邵寶華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假執行之裁判為執行名義,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有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或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者,則該假執行之執行名義已失其效力。如經提出此種判決正本時,執行法院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二、債權人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士簡字第1573號民事簡易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假執行。惟該假執行判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判決廢棄,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因此,債權人據以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業經廢棄而失其效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