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家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劉從強相 對 人 陳麗曲

陳玉萍陳麗雲陳玉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繼承陳新德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聲字第76號裁定,並經108 年度家聲抗字第6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依第一審裁定主文第二項諭知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新德之遺產負擔等情,業經本院調卷審核,確認聲請人已支出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故聲請人於前揭事件中所支出之程序費用1,000 元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復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