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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85號聲 請 人 楊中成相 對 人 周玉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號解釋意旨,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

8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玉雲於民國(下同)109 年6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送交聲請人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2,000元,相對人迄今尚未支付,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經聲請人於109 年9 月29日以桃園府前郵局存證信函第001001號通知相對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估價單、桃園府前存證信函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485號│├─┬────────────┬───┬──────┬────────────────┬──────┤│編│ 物 品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號│ │ │ │ │ │├─┼────────────┼───┼──────┼────────────────┼──────┤│00│普通重型車機 │台 │1 │桃園市○○區○○路○○○○號 │車牌號碼:00││1 │ │ │ │ │7-BHF、廠牌 ││ │ │ │ │ │:三陽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