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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傅兆宏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薪資減縮,前經鈞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現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並提出最近3 個月薪資證明影本為憑,爰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8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已確定。嗣因債務人任職公司大幅減縮員工加班,薪資因而減少,又因房租調整及需支付其父親看護費等,致每月必要支出增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5號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 年,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查,債務人雖主張其薪資減少,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等語。然債務人既業經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 年在案,參諸上開法院裁定延長債務人履行期限不得逾2 年之規定,則債務人再次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