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文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Tseng, Hui-Wen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八四號認可之更生方案裁定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一一年七月止,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一年八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疫情關係,原僱主業務大幅減縮,債務人薪資水準不如以往,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前開事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二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減薪,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此有債務人提出僱主出具109 年3 月至8 月薪資單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