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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趙懷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 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09 年5 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0 年5 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均按期準時清償,其目前任職於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工作內容為擔任駕駛桃園市復康巴士,每月薪資收入計算除薪資收入外,另有擔任代班之收入,惟目前因受疫情影響,客戶去醫院人數減少,沒有人訂車去醫院,公司沒有車次可排,因而僅得排年休,故每月收入變少,代班收入亦因而減少,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 年等情,並提出薪資收入計算表、存摺影本附件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調卷查核無誤。債務人陳報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觀之債務人提出之存摺明細顯示其自108 年1 月起至109 年5 月止,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為26,966元,顯已入不敷出,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2個月(1 年),即自109 年5 月至110 年

4 月停止履行,並自109 年5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