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紫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09 年11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0 年11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均按期準時清償,惟目前因受疫情影響,工作減少,甚至沒有收入,加以長子工作收入減少,長女亦因疫情關係無法如期工作,目前滯留在西班牙,亦無收入,無法協助還款,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 年等情,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戶口名簿、護照影本等附卷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調卷查核無誤。債務人陳報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又債務人前於更生方案提出收入狀況含補助款,每月係以新台幣18,722元提列,於扣除依行政院衛福部公告之桃園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即18,337元,勉強收支平衡,顯已無餘額可供清償每期之還款金額,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2個月(1 年),即自109 年11月至110 年10月停止履行,並自110 年11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