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桂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王秋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代 理 人 吳哲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蔡彥鋒即世華當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一○號認可之更生方案裁定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起至民國一百一○年三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年四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情形加劇,近一次回診因債務人免疫系統狀態已達臨界點,醫囑不宜負重、勞累及熬夜,並需門診長期追蹤治療,故債務人身體休養期間無法加班,預計薪資收入將銳減,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前開事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一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因目前身體狀況不佳,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此有債務人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