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慧嫚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一三號認可之更生方案裁定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自民國一一○年五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以時薪為單位計酬之市場攤位銷售員,因民國108 年9 月間遭逢配偶中風住院及後續照顧事宜無法工作,嗣109 年初又因心冠肺炎疫情影響無工作機會,直至109 年7 月原僱主始通知回崗工作,惟工時與每星期工作天數亦不如以往,上開無工作收入期間,僅倚賴與僱主每月借支新臺幣1 萬元生活,自今年7 月開始工作起每月自薪資中優先抵銷,因上開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聲請自109 年5 月起延長履行期限五個月等語,並提出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109 年4 月更生方案繳款證明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因配偶中風及心冠肺炎疫情影響致中斷收入,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此有本院

109 年7 月9 日筆錄與其當庭提出之相當文件釋明,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