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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陳佳鎮相 對 人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以專相 對 人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相 對 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18,88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518,74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第466 條之3 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466 條之3 第1 項及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 條、第4 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案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2,298,912元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593 號廢棄第一審判決,諭知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友嘉公司) 負擔1/19,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友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將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即聲請人陳佳鎮、上訴人即相對人友嘉公司其他上訴部分,由該上訴人各自負擔,另就上訴人即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593 號判決主文第3 項、第4 項之上訴駁回,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 號將第一審判決部分廢棄改判,另諭知第一、二審、第二審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下稱惠勝公司)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量公司) 負擔。相對人惠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又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發文日期)發函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惠勝公司分別於

109 年6 月29日及109 年7 月4 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內容略以:(一) 對歷審裁判之裁判費用及繳納地政機關測量費乙節無意見,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惠勝公司及大量公司按其各自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土地範圍面積不同而計算其比例,分別以99.62%、0.38% 之比例分擔訴訟費用有其違誤,依法應由相對人惠勝公司及大量公司平均負擔,退步言之,若聲請人主張之計算方式可採,扣除聲請人及相對人友嘉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後,相對人惠勝公司充其量僅需負擔其餘

42.2% 之訴訟費用。( 二) 聲請人於更一審審理時撤回對於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惠勝公司、大量公司及友嘉公司追加「確認上訴人與友力公司間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系爭不動產,本於103 年12月24日拍定所成立之買賣關係存在」請求部分之聲明,故聲請人將第二審所繳裁判費全歸由相對人負擔,顯無理由。( 三)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大量公司就系爭752 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最終遭第三審判決敗訴確定,該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由聲請人負擔。( 四)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有關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593 號判決主文第3 項、第4 項之上訴駁回部分,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即聲請人陳佳鎮、上訴人即相對人友嘉公司其他上訴部分,由該上訴人各自負擔。故聲請人亦應負擔第三審一半之裁判費,始為合理。

(五) 關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593 號確認上訴人與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上開第二項執行事件拍賣如附表一、二之不動產,本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拍定所成立之買賣關係存在。此部分與相對人無涉,其訴訟費用自不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其他相對人均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78,319,700 元

(參附表1 、2 得標拍定之31筆土地、9 筆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聲請人業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2,298,912元,第二審裁判費18,448,368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600元,並有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在卷可憑,此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並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3 紙在卷可憑。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敗訴,嗣經第二審廢棄原判決改判相對人友嘉公司對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助金字第299 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所拍賣如附表1 、2 所示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且相對人友嘉公司上訴第三審遭駁回,除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友嘉公司自行負擔外,依第二審判決,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友嘉公司負擔1/19,是廢棄改判部分相對人友嘉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18,888 元【計算式:(12,298,912+18,448,368+11,600)×1/19=1,618,8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此外,聲請人繳納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為18,448,368元,並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憑,於第三審所支出之律師酬金為60,000元(業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裁定核定),相對人大量公司就752 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並於第三審獲勝訴判決,系爭執行事件陳報行使優先承買權價額為4,565,500 元,聲請人就全部標的物之得標拍定總額為1,678,319,700 元,故於第三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29,617 元【計算式:[ 12,298,912+18,448,368+11,600-1,618,888( 友嘉公司負擔) +18,448,368+60,000] ×4,565,500( 752地號拍定金額) ÷1,678,319,700(總拍定金額) =129,617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再依更一審判決,第一、二審、第二審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相對人惠勝公司及大量公司負擔,惟查更一審訴訟所確定部分,並不影響大量公司訴訟費用的計算,而相對人惠勝公司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7,518,743元【計算式:[ 12,298,912+18,448,368+11,600 -1,618,888+18,448,368+60,000] -129,617(第三審已確定部分)=47,518,743元】。綜上,相對人友嘉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18,888 元,相對人惠勝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518,743元,並皆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依上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參酌本案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結果,實際上相對人大量公司無庸負擔任何訴訟費用,故聲請人關於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相對人惠勝公司所述之其餘理由,不影響訴訟費用負擔之計算,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拍定金額( 新台││ ├───┬────┬──┬──┬──┤ ├────┤ │幣元)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1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563 │旱│ 2417.63│全部 │33,649,000元 │├─┼───┼────┼──┼──┼──┼─┼────┼────┼───────┤│2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597 │旱│ 1335.42│全部 │18,584,000元 │├─┼───┼────┼──┼──┼──┼─┼────┼────┼───────┤│3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598 │田│ 445.21│全部 │6,210,000元 │├─┼───┼────┼──┼──┼──┼─┼────┼────┼───────┤│4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6 │田│ 2056.01│全部 │28,612,000元 │├─┼───┼────┼──┼──┼──┼─┼────┼────┼───────┤│5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7 │田│ 977.58│全部 │13,616,000元 │├─┼───┼────┼──┼──┼──┼─┼────┼────┼───────┤│6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8 │旱│ 389.95│全部 │5,428,000元 │├─┼───┼────┼──┼──┼──┼─┼────┼────┼───────┤│7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9 │田│ 72.84│全部 │1,023,500元 │├─┼───┼────┼──┼──┼──┼─┼────┼────┼───────┤│8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10 │田│ 200.59│全部 │2,806,000元 │├─┼───┼────┼──┼──┼──┼─┼────┼────┼───────┤│9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11 │田│ 144.79│全部 │2,024,000元 │├─┼───┼────┼──┼──┼──┼─┼────┼────┼───────┤│10│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12 │旱│ 698.32│全部 │9,729,000元 │├─┼───┼────┼──┼──┼──┼─┼────┼────┼───────┤│11│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17 │田│ 43.69│全部 │621,000元 │├─┼───┼────┼──┼──┼──┼─┼────┼────┼───────┤│12│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2 │田│ 180.33│全部 │2,518,500元 │├─┼───┼────┼──┼──┼──┼─┼────┼────┼───────┤│13│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3 │建│ 2339.14│全部 │32,556,500元 │├─┼───┼────┼──┼──┼──┼─┼────┼────┼───────┤│14│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4 │田│ 763.61│全部 │10,626,000元 │├─┼───┼────┼──┼──┼──┼─┼────┼────┼───────┤│15│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5 │旱│ 881.86│全部 │12,282,000元 │├─┼───┼────┼──┼──┼──┼─┼────┼────┼───────┤│16│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6 │旱│ 531.56│全部 │7,406,000元 │├─┼───┼────┼──┼──┼──┼─┼────┼────┼───────┤│17│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7 │田│ 1295.40│全部 │18,032,000元 │├─┼───┼────┼──┼──┼──┼─┼────┼────┼───────┤│18│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8 │田│ 1206.08│全部 │16,790,000元 │├─┼───┼────┼──┼──┼──┼─┼────┼────┼───────┤│19│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9 │旱│ 2682.30│全部 │37,329,000元 │├─┼───┼────┼──┼──┼──┼─┼────┼────┼───────┤│20│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40 │旱│ 657.57│全部 │9,154,000元 │├─┼───┼────┼──┼──┼──┼─┼────┼────┼───────┤│21│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41 │旱│ 979.15│全部 │13,627,500元 │├─┼───┼────┼──┼──┼──┼─┼────┼────┼───────┤│22│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44 │旱│ 1633.16│全部 │22,735,500元 │├─┼───┼────┼──┼──┼──┼─┼────┼────┼───────┤│23│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44 │旱│21069.37│全部 │293,192,500元 │├─┼───┼────┼──┼──┼──┼─┼────┼────┼───────┤│24│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45 │旱│ 1399.59│全部 │19,481,000元 │├─┼───┼────┼──┼──┼──┼─┼────┼────┼───────┤│25│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46 │旱│40873.13│全部 │573,701,200元 │├─┼───┼────┼──┼──┼──┼─┼────┼────┼───────┤│26│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48 │旱│ 548.04│全部 │7,636,000元 │├─┼───┼────┼──┼──┼──┼─┼────┼────┼───────┤│27│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50 │旱│ 6151.11│全部 │85,606,000元 │├─┼───┼────┼──┼──┼──┼─┼────┼────┼───────┤│28│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51 │旱│ 1566.32│全部 │21,804,000元 │├─┼───┼────┼──┼──┼──┼─┼────┼────┼───────┤│29│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52 │旱│ 3250.02│1200分之│4,565,500元 ││ │ │ │ │ │ │ │ │121 │ │├─┼───┼────┼──┼──┼──┼─┼────┼────┼───────┤│30│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599 │田│13302.60│全部 │185,115,500元 │├─┼───┼────┼──┼──┼──┼─┼────┼────┼───────┤│31│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5 │旱│ 9452.75│全部 │132,928,500 元│└─┴───┴────┴──┴──┴──┴─┴────┴────┴───────┘附表2:

┌─┬──┬───────┬────┬────────┬──┬─────────┐│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 │ ││ │建號│--------------│主要建築│尺) │權利│拍定金額(新台幣元)││ │ │建 物 門 牌│材料及房├────────┤範圍│ ││號│ │ │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 │ │ ││ │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工業用鋼│1 層:15506.62│全部│28,780,000元 ││ │ │獅段744、746地│造1 層樓│合 計:15506.62│ │ ││1 │660 │號 │房 │ │ │ ││ │ │--------------│ │附屬建物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 │雨 遮: 185.63│ │ ││ │ │高山頂6 之16號│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鋼筋混凝│地下層: 30.00│全部│270,000元 ││ │ │獅段746 地號 │土造0 層│ │ │ ││2 │661 │--------------│樓房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 │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避難室、│3 樓層: 941.39│全部│6,910,000元 ││ │ │獅段599、605地│辦公室、│地下層: 382.38│ │ ││ │ │號 │梯間、水│屋頂突 │ │ ││3 │651 │--------------│箱、空調│出 物: 195.47│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機械室鋼│1 層樓: 914.30│ │ ││ │ │高山頂6 之16號│骨造3 層│2 層樓: 835.77│ │ ││ │ │ │樓房 │合 計: 3269.31│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廠房、電│1 層樓: 744.46│全部│6,030,000元 ││ │ │獅段744、745、│器室、廁│合 計: 744.46│ │ ││4 │849 │746、765 地號 │所、木造│ │ │ ││ │ │--------------│、鋼骨造│附屬建物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鋼架造│雨 遮: 2537.01│ │ ││ │ │高山頂6 之16號│、鐵架造│ │ │ ││ │ │ │1 層樓房│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守衛室、│1 層樓: 114.6 │全部│1,100,000元 ││ │ │獅段599、605地│儲藏室、│合 計: 114.6 │ │ ││5 │852 │號 │管制室加│ │ │ ││ │ │--------------│強磚造、│附屬建物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鋼造、木│雨 遮: 156.42│ │ ││ │ │高山頂6 之16號│造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1 層、主│1 層樓: 62.4 │全部│120,000元 ││ │ │獅段744 地號 │要用途:│合 計: 62.4 │ │ ││6 │870 │--------------│棚子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 │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1 層、主│夾 層: 1319.29│全部│3,670,000元 ││ │ │獅段744、745地│要用途:│占用鄰 │ │ ││ │ │號 │電器放置│地736 : 184.76│ │ ││7 │871 │--------------│設備、辦│占用鄰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公室、棚│地739 : 44.08│ │ ││ │ │高山頂6 之16號│子、水塔│占用鄰 │ │ ││ │ │ │、廁所 │地747 : 233.20│ │ ││ │ │ │ │1 層: 224.86│ │ ││ │ │ │ │合 計: 1996.19│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1 層、主│1 層: 463.09│全部│850,000元 ││ │ │獅段599、606地│要用途:│占用鄰 │ │ ││8 │872 │號 │車棚 │地584 : 41.63│ │ ││ │ │--------------│ │合 計: 504.72│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 │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2 層樓房│1 樓層: 182.48│全部│1,200,000元 ││ │ │獅段605 地號 │木構造、│2 樓層: 102.08│ │ ││9 │863-│--------------│招待所 │合 計: 284.56│ │ ││ │1 │桃園市楊梅區南│ │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附屬建物 │ │ ││ │ │ │ │陽 台: 10.71│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