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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9號聲 請 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相 對 人 黃玲子

黃鳳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向非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項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勞裁全字第2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於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之上開規定,應係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裁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