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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98號聲 請 人 林麗雲相 對 人 林啟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9,63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 109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塗銷系爭土地於95年8 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土地謄本所載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5,634,840元(計算式:11,938元×1,309.67平方公尺=15,634,8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634,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632 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9,632 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