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67號聲 請 人 吳曾寶玉相 對 人 吳崇哲相 對 人 吳善昇相 對 人 蔡麗月相 對 人 吳逸晴相 對 人 吳逸筠相 對 人 吳逸婷相 對 人 吳瑞容相 對 人 吳崇彥相 對 人 吳秀玲相 對 人 吳慧涓相 對 人 吳慧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原費用計算書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費用計算書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費用計算書: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第一審裁判費 │ 56,539 │ 吳曾寶玉 │├─────────┼─────────┼─────┤│鑑定費 │ 180,000 │ 吳曾寶玉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3,800 │ 吳曾寶玉 │├─────────┴─────────┴─────┤│合計:250,33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