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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張真相 對 人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相 對 人 吳正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3,17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5 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被告即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8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56 號裁定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歷審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75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1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