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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 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吳西源律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路○○○ 號8 樓之7)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 千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4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迄今未為清償。又相對人業經新北市政府以98年4 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834048290 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然相對人之董事長章華年(即章銘鐮)已於107 年7 月22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餘董事胡余金鶯、鄭劉貴妹亦分別於105 年4 月28日、

102 年5 月9 日死亡,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致聲請人無法受償上開債權,聲請人推薦吳西源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爰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新北市政府

108 年11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80918號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章華年繼承系統表、本院107 年10月11日桃院祥家暑107 年度司繼字第1792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公告、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第45頁、第69至85頁),堪信為真。準此,相對人既已無人可擔任其清算人,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吳西源律師現為執業律師,應具備處理清算事務之法律專業能力,且其亦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陳報狀附卷可參,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

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堪認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