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陳德利即德久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光慧相 對 人 德久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前段、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109 年度司司字第142 號相對人清算案件,相對人尚未清算完結乙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然依前開規定,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