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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惠鈺相 對 人 堡福營造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