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8號聲 請 人 陳德利(即德久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陳光慧相 對 人 德久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陳德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德久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德久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德久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已經清算完結經鈞院准予備查,茲相對人公司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陳德利為簿冊文件保存人,陳德利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會臨時會議記錄、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列表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有向本院聲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53號案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又於民國109 年7月10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已清算完結,本院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142 號案准予備查,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