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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鍶美騰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同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即同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聲請費用,及第20條所規定超過應徵收程序費用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此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所謂「費用」,係指法院應徵收之程序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等而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遭桃園市政府廢止登記後,並未依規定選任清算人,又未向法院申報清算事項。而相對人公司為一人公司,唯一之股東兼董事苗文龍又已於108 年8 月22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應恐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致相對人公司並無適格代表人得以執行清算事務,以致相關稅捐稽徵文書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公司前經桃園市政府於109 年12月8 日以府經登字第1099126669號函廢紙登記,其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而苗文龍為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其於108年8 月22日死亡,已無從擔任清算人,且得以繼承苗文龍股東身分之法定繼承人或已死亡、或聲明拋棄繼承,以致相對人公司陷於無股東之狀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109 年12月8 日府經登字00000000000 號函、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10月27日桃市桃戶字第1090013854號函附戶籍資料、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結果可參,堪認屬實。準此,相對人既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結事務,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尚無不合。

㈡、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是相對人公司相關清算事務之進行,自仍須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雖聲請人就此業已檢附陳祖德律師所立具之無償擔任清算人同意書,堪認日後尚無核定清算人報酬此部分之費用發生。惟相對人公司欠稅罰鍰金額累計高達新臺幣1,088,533 元,此有欠稅查詢情形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由是已可見相對人公司之經濟資產狀況確實不佳,清算人為相對人公司辦理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或清償債務、甚至移交相關賸餘財產於應得者等清算事務之處理時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勢必不少。縱令係無償委任而免給清算人報酬,但就清算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而言,終仍無可迴避須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之規定,加付利息償還予清算人。

而經本院一再函詢聲請人是否有意願預納包含清算人報酬在內之一切清算費用後,終據聲請人珊珊向本院函覆說明略以:「……,倘有報酬以外之清算費用,本局尚無編列預算代為預納費用」等語,有該局中壢稽徵所110 年2 月5 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1100684431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90頁),洵見聲請人並無意願且亦無法先行預納足額之相關清算費用至明。綜上所述,相對人公司既已無財產可以預納清算費用,聲請人復無法先行墊付,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拒絕其聲請,依法應予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