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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原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87號原 告 王竑儐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法扶律師被 告 釋宗妙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 年度原訴字第6號撤銷訴訟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結果為據,而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