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8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蘇慧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