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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方淼

魏鼎何書華林宗漢林黃淑華簡志軒相 對 人 吉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云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8 年10月17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所示勞工(即聲請人)各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108 年8 月份薪資及資遣費部分),給付方式:資方應各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12月25日、10

9 年1 月25日分3 期、每期給付上述金額3 分之1 (四捨五入),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則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逾期部分並應自逾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各於108 年11月25日、同年12月25日、109 年1月25日前給付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即108 年8 月份薪資、資遣費)。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就預告工資部分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於108 年10月17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復有如附表所示相對人之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附卷可參,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附表: 109 年度勞執字第1 號│├──┬─────────┬─────────┬───────┤│編號│姓名 │108 年8 月份薪資及│備 註││ │ │資遣費(新臺幣) │ │├──┼─────────┼─────────┼───────┤│ 1 │林方淼 │34,459元 │ │├──┼─────────┼─────────┼───────┤│ 2 │魏鼎 │35,709元 │ │├──┼─────────┼─────────┼───────┤│ 3 │何書華 │57,276元 │ │├──┼─────────┼─────────┼───────┤│ 4 │林宗漢 │36,756元 │ │├──┼─────────┼─────────┼───────┤│ 5 │林黃淑華 │32,667元 │ │├──┼─────────┼─────────┼───────┤│ 6 │簡志軒 │41,292元 │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