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33號聲 請 人 翁紹軒相 對 人 美雄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紹雄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調解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