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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勞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核字第1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上列聲請人因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聲請審核勞雇雙方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成立之勞資爭議協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核定。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與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就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於109 年4 月30日提出之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 、6 條之規定達成勞資爭議協議,爰依該法第7 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核定協議書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協商委員會會議代表之推派證明文件、大量解僱協商委員會會議記錄、協議書等件影本為憑,經核均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又該協議書所為之協議,並無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亦非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或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7 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核定勞雇雙方於109 年6 月16日成立之勞資爭議協議,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裁判日期: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