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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家盈上列抗告人與被告群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郁仁、麥育菁間請求交付工作規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裁判案由:交付工作規則等
裁判日期: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