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158號原 告 羅月美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被 告 中原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英明被 告 張光正
歐力仁吳昶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
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中原大學(下與張光正、歐力仁、吳昶興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名)於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光正,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李英明,業據其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教育部110 年3 月31日臺教高㈢字第1100043928號函(見本院卷二第58、60頁)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4 年8 月起任職於中原大學,擔任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60,000多元,詎歐力仁於106 年4 月擔任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所長期間,利用行政權力,偽造、變造不實資料,並提供給宗教研究所(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人文與教育學院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院教評會)、中原大學教師倫理規範調查小組、中原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致使中原大學之系、院、校三級教評會通過不續聘原告,惟該不續聘會議決議經教育部函知中原大學應釐明補正,然吳昶興仍於108 年12月擔任宗教研究所所長時,竟再次配合歐力仁所提供之不實資料,通過不續聘原告之決議,而張光正為時任中原大學校長,明知教育部尚未核准有關原告不續聘案,卻指示學校公關室發表由歐力仁與吳昶興偽造、變造毀損原告名譽之言論,已對原告人格權與工作權造成重大損害,其等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分述如下:
㈠歐力仁於106 年4 月26日召開系教評會提案討論說明時,提供下列偽造、變造不實資料予系教評會:
⒈根據原告2 年來之教學情況,學生教學評量質化意見、書面
意見、師生座談會紀錄,發現頗多負面反應,足見未能勝任本所之教學。然查原告分別通過中原大學104 及105 學年度之第一學期、第二學期之教師評鑑,依教學評量分析報告「
六、質化意見」可知,每學期約30多份學生意見陳述對原告絕大部分為正面,而歐力仁卻故意擷取少數學生主觀意見而謊稱學生「頗多負面反應」,係偽造、變造不實資料予系教評會。
⒉認原告教學反應不佳,學生修課人數逐年降低,導致開課困
難,原告只能透過大學部學生幫忙選課,研究所學生亦表示,每學期開學均獲原告請託幫忙選課之要求,以達到開課人數。然歐力仁於104 年11月10日所務會議曾提案「預選未達
5 人之課程,由授課老師及助理分別邀請同學加選」,並決議通過,可證歐力仁明知請學生加選適用每一位老師,卻故意偽造不實資料予系教評會。
⒊本所自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課程類型改為聖經神學、歷
史神學、系統與實踐神學三類,而原告專長非屬此三大領域。然原告接受教師評鑑係104 及105 學年度,前開2 個學年度均有原告專長之神學與哲學課程,況原告係因符合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徵才公告之基督教神學各領域下之神學與哲學課程而受聘,原告於錄取時,歐力仁並有傳送原告祝賀電子郵件。
⒋綜上,歐力仁於系教評會公開場合提供偽造、變造不實資料有損原告名譽。
㈡歐力仁檢舉原告於「保羅與斯多葛學派」及「希臘哲學與早
期基督教」2 個課程,對於未出席上課同學仍給予高分之給分不公情事,其所提供資料亦屬偽造。因原告對修課學生成績評分標準,均有一定客觀依據,非只憑出缺勤紀錄,然歐力仁竟刻意製作不實函文給系教評會。
㈢吳昶興為歐力仁於106 年4 月26日召開系教評會之評議委員
,其明知歐力仁提供偽造、變造不實資料予各級教評會,已由教育部先後以107 年10月11日臺教人㈢字第1070170752號函及108 年7 月19日臺教人㈢字第1080103220號函(下合稱系爭二函文)通知中原大學應釐明補正,惟嗣吳昶興擔任宗教研究所所長後,竟於108 年12月4 日召開系教評會時,再次配合歐力仁所提供之不實資料,致各級教評會通過不續聘原告之決議,且吳昶興於系教評會公開場合提供偽造、變造不實資料有損原告名譽。
㈣張光正為時任中原大學校長,明知教育部尚未核准有關原告
不續聘案,卻指示學校公關室對媒體發表指摘原告之負面評論,已嚴重影響原告之教職生涯、侵害原告工作權。
㈤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5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刊登道歉啟事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道歉聲明啟事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網路新聞及報紙第一版面;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有關原告2 年來教學狀況,確有原證1 之105-2-3 次系級教
評會會議紀錄相關內容可證;另依原證8 之105-2-1 宗教研究所所務會議紀錄所載,原告之專長神學與哲學,與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課程類型改為聖經神學、歷史神學、系統與實踐神學三類確實不同;依原證11、原證13、原證14,訴外人即分別修習「保羅與斯多葛學派」課程之學生楊彥騏及修習「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課程之學生黃主守回覆之電子郵件內容可知,未出席上課同學確實有獲得高分之情形。綜上,足徵歐力仁並無偽造、變造不利於原告之不實資訊,且係依修課學生之陳述及成績而撰文。
㈡依原證3 之108-1-2 次系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可知,吳昶興係
該次主持會議之主席,並無提供任何資料予系教評會;原證
2 之系爭二函文,係指中原大學應釐明不續聘原告之具體事實及違反之法令,並應給予原告陳述意見機會,且決議未敘明原告違反聘約之條款,教育部無法詳知教評會審議之具體事實為何,又原告具體違失事實,係屬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款前段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抑或屬同款後段之「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情事。綜上,足徵原告主張系爭二函文係因吳昶興明知歐力仁提供偽造、變造不實資料予各級教評會,而被教育部要求補正一節,顯與系爭二函文內容不相符。
㈢依原證5 及原證16可知,記者會係由訴外人台灣高等教育產
業工會(下稱高教工會)發布採訪通知,且記者係於記者會後就原告所述事項詢問中原大學,而由中原大學公共事務中心逕依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答覆,非張光正之指示,況原告係自行與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縱認原告名譽因此受損,亦係原告自行招致而與中原大學、歐力仁無涉。
㈣原告於106 年4 月19日簽收105-2-3 次系教評會會議紀錄,
至遲於同年10月23日簽收中原大學函請原告就教育部來函陳述意見之時,即已知悉其所主張不續聘案之權利受侵害情事,惟原告卻於109 年9 月1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2 年時效等語。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0-11頁):㈠中原大學於106 年4 月26日召開105-2-3 次系教評會,由歐
力仁擔任主席,會議討論原告不續聘案時,曾提及原告之教學情況,「學生教學評量……發現頗多負面反應」、「教學反應不佳,學生修課意願逐年降低,導致開課困難,羅老師只能透過大學部學生幫忙選課……以達開課人數」、「『聖經神學』、『歷史神學』、『系統與實踐神學』三類,而羅老師專長並非屬於此三大領域」、「本所訂定『宗研所教師赴教會講道或營會宣傳之服務辦法』,羅老師兩年來未配合此項服務」等內容,經討論決議通過不續聘原告(見本院卷一第29-39 頁)。
㈡中原大學以106 年4 月26日系教評會、同年6 月20日院教評
會、同年7 月20日校教評會之會議紀錄對原告為不續聘之決議,並報請教育部核備。惟教育部以函文函請中原大學釐明補正,中原大學補正後再送教育部核備,目前教育部以110年4 月13日函請中原大學依該函之說明辦理(見本院卷一第29-47 、57-79 、383 頁;卷二第52、54頁)。
㈢因教育部前揭函文要求中原大學釐清查明補正,中原大學遂
於108 年12月4 日召開所(系)教評會,由吳昶興擔任主席,會議討論原告不續聘案,歐力仁為檢舉人,說明欄曾提及原告有違反教師應公平考核學生成績規定之虞、教學方面頗多負面反應、104 及105 學年度講道專講紀錄總計場次為零等,經討論決議通過維持不續聘,並於108 年12月19日經院教評會通過(見本院卷一第49-75 頁)。
㈣原告及中原大學均曾向媒體就本件不續聘案表示意見,並經媒體刊登於網路(見本院卷一第181-213 頁)。
㈤下列文件及內容之形式真正不爭執:
1.中原大學曾於104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依據原告授課學生對課程之意見陳述,製作教學評量分析報告(見本院卷一第85-147頁)。
2.歐力仁於104 年11月10日召開所務會議,有提案討論104-2學期開課相關事宜,並決議「預選未達5 人之課程,由授課教師及助理分別邀請同學加選」(見本院卷一第149-155 頁)。
3.原告於104 、105 學年度接受教學評量時,課程類別有符合原告專長之「神學與哲學」科目(見本院卷一第157 、159頁)。
4.歐力仁於106 年6 月26日分別以電子郵件詢問修課學生楊彥騏、黃主守,有關原告開設「保羅與斯多葛學派」、「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課程之修課學生出席狀況,後歐力仁於同年月27日依據楊彥騏、黃主守回覆之內容,擬文原告對於未出席學生仍給予85分以上,而有給分不公、評分過於草率之情事,並上呈予人文與教育學院院長(見本院卷一第165-179頁)。
5.原告曾以84.36 分通過中原大學人文與教育學院105 學年度教師評鑑,並獲得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師英語專業課程授課評估證明及優良英語授課教師獎狀(見本院卷一第235-24
1 頁)。
四、本件原告主張因歐力仁、吳昶興提供、使用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資訊並交予各級教評會,及對媒體發表有損原告名譽之言論,致侵害其名譽權、工作權等人格權,致其名譽受損,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原告名譽之義務,爰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事於網路新聞及報紙第一版面,惟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歐力仁、吳昶興有無以不實資訊予各級教評會而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而名譽係體現人性尊嚴及價值之重要人格法益,為受民、刑事法律保護之權利(參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310 條、第311條規定)。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著有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前揭行為侵害其名譽,應負賠償及回復其名譽之責等語,而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⒈原告主張:歐力仁於106 年4 月26日所主持之105-2-3 次系
教評會中,固曾提案討論原告之不續聘案,並在該次會議中提出前述「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之內容,然:
⑴其中有關原告2 年來之教學情況,確曾有修習原告下列課程之學生反應,略述如下:
①104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古希臘文化與基督教課程:
「老師講解時自己很樂,但希望按照預訂進度進行、不要因自己的一些時事問題有困惑而提出討論,卻就此遠離主題……」(見本院卷一第87頁)。
②104學年度第一學期之人生哲學課程:
「不要硬要同學分組討論,有時候效果會很差」、「希望老師腳蹤可以定時發還給同學,要不然同學沒辦法定時寫日記……希望老師可以尊重一下學生」、「老師上課放英文且沒中文字幕的影片,並不是所有學生都能理解」、「老師可以說話說得再清楚標準一些」、「……但上課內容無趣,沒什麼人認真上課」、「umn . . . 」、「老師很主觀,偏偏講的還不一定正確,身為一門人哲課,我覺得上課不應該是這個樣子,每次上課聽到我耳朵都痛了」(見本院卷一第91頁)。
③104學年度第二學期之人生哲學課程:
「老師的課程內容我覺得沒有什麼幫助」、「老師的英語發音真的很爛,然後又很愛說自己英文多強多強……」、「老師加油,可惜有時候聽不太懂你的口音」、「時間掌控可待加強,不然都沒有足夠的討論時間」、「不喜歡老師的全英授課,不清楚」、「希望老師在上中文課時能不要以您先上過英文課程故準備英文之教材為由讓我們以英文影片等上課,雖然英文很重要,但學生選讀的是中文之課程」、「哲學應該和宗教沒有這麼大關係」、「感覺上課太嚴肅,而且很多東西聽不懂,老師在黑板上補充的東西根本看不清……」、「雖然講課內容十分豐富,挑選的主題也蠻有意思的,但是實用上覺得無法套用,和預想中的哲學課程不同……相較於網路上哲學相關的公開課內容,有些許落差……一直過於強調給分標準」(見本院卷一第103 、107 頁)。
④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之思想方法學研討課程:
「……但是授課方法欠佳,講授內容的結構不太清晰,缺乏對書本內容的提煉,講課時過多依賴ppt 內容,有時直接朗讀ppt ,而非講解」(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
⑤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之中世紀哲學史課程:
「……但老師有時過多依賴于教材,在課堂上帶領同學們閱讀與翻譯,在文本意思的理解上花費過多時間,老師的獨立講解較少,授課內容的結構不是特別清晰,重點不是特別突出,課堂收穫不多」(見本院卷一第115頁)。
⑥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之人生哲學課程:
「老師的ppt 都是字有點不好理解,可以多用一些圖片圖表之類的或是影片等等」、「老師有些口音聽不太懂」、「我覺得有時候聽老師說英文會覺得很吃力,因為發音聽不太懂……」、「上課一直說國外多好多好,讓身為台灣學生的我感到有點不舒服……使我們自信心喪失很多……」、「上課分組討論是沒有意義的事情,大家根本不熟,而且還分兩次組……其實學生不知到(「道」字之誤)在學什麼」、「……希望老師於授課不要強加太多宗教的價值觀於課程內容……能少搬出" 聖經說. . ."這類的話,使學生對於本門課以及基督教文化產生嫌惡感……」、「……為甚麼要公開在課堂中討論學生個人問題,雖然知道老師很生氣,但是這讓學生有種被公審的感覺。那種感覺並不是很好」、「雖然老師說過因為聖經是西方知識的源頭,所以才會用聖經當作內容來授課,不過於對聖經並不太有好感的個人來說,能引起學習意願動機不大」(見本院卷一第123 、127 頁)。
⑦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之語言與邏輯課程:
「老師可能因為語言的關係,有些話會聽不太懂想表達的意思到底是什麼。而且學期成績評分的依據一直變,一開始說要考試,後來說變團體討論,又變個人……」、「老師上課的教材太難……我幾乎什麼都沒學到,只知道老師以前在馬來西亞呆過……無法引起學生上課的興趣……因為其他人都不明白老師上課到底在說什麼」、「……點名可以,但不要再念錯別人還有我的名字了,很困擾」、「老師上課常常念錯同學名字,這真的不好,很多字根本就不應該會念錯啊……」(見本院卷一第131 頁)。
⑧105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課程:
「可以不要分組嘛?……討論什麼啦,為什麼要讓他人錯誤的討論結果影響我的分數」、「老師講話太快了,然後又因為有一點口音,所以常常會聽不太懂」、「謝謝老師,但課堂寫的作業好難唷……」、「上課的時候講話速度可以慢一點,不然講得太快有時候真的會聽不懂在講甚麼」(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
⑨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之人生哲學課程:
「不太能理解老師在教什麼,有時候老師問的問題也不知道到底希望我們回答什麼答案,常常有老師跟學生雞同鴨講……」、「國字常念錯……」、「發音很不標準」、「英文授課,老師發音不太標準,導致對於課程無興趣」、「PPT 滿滿都是字,根本不知道重點是什麼,不用麥克風加上腔調根本聽不懂老師在說什麼……」(見本院卷一第143 、147 頁)。
⑩另吳昶興於106 年3 月2 日召開之105-2-1 宗教研究所師生
座談會中,確有學生提及「在課堂中羅老師對於學生的問題常回答『我也不知道』,令人有筋疲力竭的感覺」、「羅老師上課時常常跟同學表示說自己的聖經程度不好,這讓同學感覺很困惑」、「哲學課太偏希臘方面,聽完第一堂就退選了,因為英貳文教材很困難」、「羅老師的教授只適合希臘哲學背景本科畢業的研究生,但若完全沒有此背景的同學就很困難」、「我會優先選擇聖經課程,希臘課程不列入優先考慮」(見本院卷一第413-415 頁),而此紀錄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頁)。
⑵綜合上情以觀,原告教授前揭課程時,確有因過度依賴PPT
程式、未能針對修課學生背景需求而強行分組討論、口音及英語表達方式特殊致學生吸收困難等,而有為數不少之前揭負面評價,歐力仁基於其主觀上確信之前揭事實而為上開言論,尚非全然無據,則揆諸前開說明,歐力仁前開所為,尚難認有構成故意虛構事實而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⒉又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學生亦曾表示原告於每學期都會拜託
其等加選課程以達基本開課人數,並認原告沒有意識到課程需要調整一情,有宗研所學生書面意見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407 頁),則歐力仁於105-2-3 次系教評會提出因原告教學反應不佳,有請託學生幫忙選課一事,應屬有據。至原告固提出104 年11月10日之104-1-4 所務會議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49-155 頁),主張歐力仁應知悉先前該所已決議預選未達5 人之課程,由授課教師及助理分別邀請同學加選(下稱系爭邀請加選決議),卻故意提供此部分不實資料誤導系教評會云云,惟查,104-1-4 所務會議僅係針對預選未達5 人之「基督教與中國文化」、「亞里斯多德的《靈魂論》」、「聖經研究」、「古代希臘哲學史」、「唐朝基督教歷史與文獻」之五門課程,決議由授課老師及助理分別邀請同學加選,並未記載有何考量預選人數未達5 人係因教師授課教學反應不佳所致,此與原告係因教學反應不佳而致選課人數下降之情形未盡相符,申言之,歐力仁就學生提及原告請託其等加選,卻未思考授課內容是否符合學生需求及如何改善一事,提出資料供系教評會討論,並非單純非難原告請託學生加選之行為,僅係為事實陳述且有合理查證,難認歐力仁主觀上有何侵害名譽權之故意過失,亦難僅憑系爭邀請加選決議,即認歐力仁就預選未達人數之原因提出討論之行為,主觀上具有侵害名譽權之故意過失,否則,教學品質不佳導致修課人數下降之教師,豈非得依系爭邀請加選決議,透過邀請學生加選行為而得以迴避教學品質之根本問題。⒊中原大學因應學生就業市場及與教會需求,自106 學年度第
一學期開始,課程類型更改為「聖經神學」、「歷史神學」、「系統與實踐神學」三類,並經105-2-1 宗教研究所所務會議決議照案通過,且該會議出席委員亦有原告,故原告應已知悉此項決議,此有前開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57-159 頁)。今宗教研究所以因應學生就業市場及教會需求,自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課程類型改為上開所述三類課程,除符合105-2-1 宗教研究所所務會議決議外,亦經105-2-3 次系教評會會議出席委員全數同意(見本院卷一第39頁),此係中原大學評估課程需要並經系教評會及所務會議分別決議,非歐力仁有故意提供偽造、變造不實資料予系教評會,況宗教研究所學生亦曾表示:我會覺得原告在課堂上帶出的優先次序是看重哲學勝過神學;原告把希臘文化侷限在柏拉圖哲學,顯然是有偏差,原告大概用了課程的最後兩三個禮拜講解奧古斯丁和創世記,但是卻沒有觸及基督教神學的最核心問題,更沒有突顯基督核心思想和希臘文化的淵源是什麼等情,有其等書面意見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
410 、411 頁),此等書面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頁),可見歐力仁依學生之反應認原告教學偏離該所「神學與哲學」領域之主題,亦難認主觀上有何故意過失,是原告認歐力仁此部分構成侵權行為等主張,即無可採。
⒋原告主張:歐力仁就原告教授之「保羅與斯多葛學派」及「
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課程,對於未出席上課同學仍給予高分之負面意見提供予系教評會,讓人以為原告確有評分不公情事,然該評分不公在校教評會已決議證據不足而不予採納,故不能當作歐力仁檢舉原告不適任之原因云云(見本院卷一第487 頁)。然查:
⑴歐力仁於106 年6 月27日提供予系教評會之擬文係分別就修
習原告開設「保羅與斯多葛學派」及「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課程之學生電子郵件回覆之內容,並佐以前開課程之成績單及出勤紀錄所製作(見本院卷一第165-179 、447 、44
8 頁),觀諸「保羅與斯多葛學派」課程之成績單及出勤紀錄,其中章姓學生出席課程1 次,學期成績為70分(見本院卷一第165 、169 頁),而歐力仁確曾於修課學生於000 年
0 月00日之電子郵件中得知,正常上課的有孫武根牧師、楊興榮牧師、劉曉華等5 人,該郵件並敘明「5 人幾乎每堂課都到。(修課的也只有8 人),歐力仁據此認定另有未曾出席之修課學生獲至85分以上(見本院卷一第165 頁),並於同日擬文表示「依『保羅與斯多葛學派』修課同學……描述」、「請鈞長協助調查」等,提供人育學院院長參考,難認未忠實反應相關資料而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過失。
⑵原告固主張「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一課於加退選後,連
同黃主守至少就有8 位學生出席上課,但歐力仁於擬文上卻偽造為只有5 位同學出席上課、未出席3 位同學亦獲8 、90分之高分等不實資訊云云。惟依修課學生黃主守於106 年7月7 日之電子郵件內容,發信者之原文為「主守平安:歐所長前一陣子有向您詢問有關羅老師『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上課的出席情況,您說上課出席的只有5 位同學,可否麻煩您依據以下修課名單,回覆是哪五位同學好嗎?謝謝!」,修課學生黃主守則回:「衛芳姐平安:歐老師問時,當時學期剛開始沒多久,出席上課有:倪萍、邱伯勳、魏立欣、蘇資傑、李世萍等5 位,以後就有藍聖朋、陳亦俊加入並出席上課,如沒出席也向老師請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75 頁),顯見歐力仁於106 年6 月27日擬文時,僅知悉上課出席「只有5 位同學」,當時黃主守尚未告知另修課同學藍聖明、陳亦俊之修課情形,是歐力仁當時撰寫擬文,業已表示係「依『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修課同學黃主守、大陸交換生倪萍描述」、「請鈞長協助調查」等,提供人育學院院長參考,亦難認有何虛擬、偽造相關資料而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過失。原告亦未就此提出具體說明及證據證明歐力仁有何刻意製作不實文書情形而提供予人文與教育學院院長,是此部分,尚難採信。
⑶原告雖主張前述成績考核不公在校教評會已決議證據不足而
不予採納,故不能當作原告不適任之原因等語,然依宗教研究所108-1-2 次系教評會會議紀錄之『陸、提案討論:一、討論專任教師羅月美不續聘案。……決議:㈠經查,教師倫理調查小組決議之事證不足,該案未能成立送教師倫理委員會審議,故有關羅師「成績考核不公」部分不予採納。㈡羅師不續聘案經出席委員討論後投票,同意票數5 票、不同意票數0 票,維持不續聘之決議,提請院教評會審議。……』(見本院卷一第57、59頁);次依108 學年度第1 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紀錄之『柒、議題:……㈡評審宗研所專任羅月美老師不續聘案。(共1 案)【投票表決】……決議:三.本案經出席8 位委員討論後投票,同意票數7 票、不同意票數1 票。通過不續聘之決議,內容如下:1.同意宗研所教評會有關教師倫理調查小組決議之事證不足,因該案未能成立送教師倫理委員會審議,故有關羅師「成績考核不公」部分不予採納。……』(見本院卷一第67-71 頁)。綜前,顯見系教評會與院教評會審議是否續聘原告時,已排除且未列入討論有關原告成績考核不公之部分,難認對原告之名譽有何影響,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㈡原告另主張:吳昶興擔任宗教研究所所長並於108 年12月4
日召開系教評會,竟再次配合歐力仁所提供之不實資料,於系教評會公開場合提供偽造、變造不實資料而有損原告名譽,致各級教評會通過不續聘原告之決議云云。然查本件歐力仁提供予系教評會之資料並無偽造、變造不實等情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是原告主張吳昶興配合歐力仁所提供之不實資料,致各級教評會通過不續聘原告之決議云云,即非可取。至原告主張吳昶興於系教評會公開場合提供偽造、變造不實資料而有損原告名譽乙節,既前開資料並無偽造、變造不實等情事,業如前述,則與是否為公開場合應屬無涉,亦難認為已致原告受有何等損害。
㈢原告再主張:中原大學、張光正明知教育部尚未核准有關原
告不續聘案,擅自指示學校公關室對媒體為不當發言,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云云,並提出報紙及網路新聞為佐〔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惟查:
⒈中原大學公關室曾向媒體表示略以「羅師在任教單位的教學
、服務表現都不佳……校方查證屬實,因此呈送系、院、校教評會三級三審法定程序審查,校內通過羅老師不續聘案」(見本院卷一第187 頁)、「中原大學說,校內教師的聘任或解聘均需經過系所、學院、學校等三級教師評議委員會審議,不會因教師個人恩怨影響判斷。學校決議羅師不續聘,目前是暫聘,但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暫不安排她開課」(見本院卷一第191 頁)、「中原大學校方回應,指羅姓教師的教學服務表現皆不佳,學生透過教學評鑑質性意見與師生座談會多次指稱羅姓教師不適任,例如照本宣科念教材、無法回答專業問題、評分不公等,經查證屬實,呈送系、院、校教評會審查,最後通過羅老師不續聘案」(見本院卷一第19
5 頁)、「中原大學校方今表示,羅老師的教學、服務表現皆不佳,學生多次指出其無法勝任授課,學不到東西,評分不公等,經查屬實後,送三級三審程序,最後通過羅的不續聘案,但因『不續聘』程序未完成,目前已『暫聘』方式聘任,維護其薪資、師資權益,但暫不安排羅授課,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中原大學表示,認定羅姓助理教授評分不公已送教評會,校方不會因教師個人恩怨影響判斷……中原大學公共事務中心人員說:『在沒完全不續聘完整程序之前,目前以暫聘方式聘請羅老師,以維護羅老師他的薪資、師資等權益,但維護學生受教權,目前暫時不安排羅老師授課。』校方表示,在羅老師暫時停聘期間仍有支薪,但認定無法勝任教學,評分不公,查證屬實,已送教評會三級三審,不會因教師個人恩怨影響判斷」(見本院卷一第201 、203 頁),核僅係說明經查證原告不適任之相關資料後之處理經過、結果,且完全未提及原告之姓名;況教師教學反應如何、學生成績評定是否不公,均影響學生成績評量,進而影響學生學習信心、自我肯定、甚至升學、工作權益等,自屬可受公評之事,是中原大學之新聞說明稿,以隱去原告姓名之方式,說明學校決議不續聘原告始末,尚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可言。
⒉原告自承係其先召開記者會告知媒體本案相關事件後,媒體
進而訪問中原大學一情(見本院卷一第488 頁),足徵前揭報導之緣由顯係因原告召開記者會所致,中原大學所引述之說明,亦僅係回應外界之質疑,而就學校之調查結果等客觀事實為敘述,核均與中原大學對外「不當發言」無涉。況原告身為教師,其有無評分不公、教學反應不佳情事,核屬可受公評之事,業如上述,則原告徒以媒體有相關報導為由,主張中原大學對外有不當發言致侵害其名譽權,而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請求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要無足採。
㈣原告對歐力仁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否罹於時效
而消滅?原告主張歐力仁涉有侵權行為既非有理由,則原告對於歐力仁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已無庸審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8條、第185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0 元,並應將附表所示道歉聲明啟事刊登網路新聞及報紙第一版面,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附表:(原告請求被告登載之道歉啟事)┌─────────────────────────────┐│ 道歉啟事 ││ ││本校(中原大學)於2020年1 月6 日對媒體發言,指稱宗教研究所││羅月美老師「在任教單位的教學、服務表現都不佳、上課照本宣科││、評分不公、評鑑不佳」等因此通過不續聘案,皆是有違事實的陳││述,事實是: ││一、羅月美老師在受評鑑當學年(105 學年)是以84.36 高分通過││ 教師評鑑(70分為及格),104 學年和105 學年所任教的各科││ 評鑑分數都在4 分以上(滿分為5 分),學生的質化意見每科││ 約95%(含以上)都是正面評價,有文件證明。 ││二、根據教育部人事室表示:「教育部已於2019年7 月19日發函給││ 中原大學,說明羅師的不續聘案未經核准,學校仍要依法執行││ 聘任事宜。」因此,本校對媒體的發言內容指稱「羅月美老師││ 通過不續聘案」,違反教育部之明示。 ││上揭不實發言嚴重毀損羅月美老師的名譽和形象,本校特此鄭重向││羅月美老師公開道歉。 ││ 中原大學 謹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