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粘季妍

粘紫彤粘詠婕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沛庭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上群食品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萬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對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開裁定書、本院查詢簡答表5紙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