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貿字第10號原 告 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瑞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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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詠詩Mathew Connor Clingerm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