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國貿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貿字第10號原 告 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瑞陽

蔡文玲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王祖均律師被 告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即五龍電動車

(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莉

黃詠詩Mathew Connor Clingerm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