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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詠詩Mathew Connor Clingerm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FDG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謝能尹,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