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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原 告 池月華上列原告對被告池豐請求為特留分扣減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特留分之標的為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並對此主張行使扣減權,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所載,上開兩筆土地核定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1 萬9,502 元,原告之應繼分為7 分之1 ,特留分為14分之1 ,則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7萬9,964 元(0000000 ÷14=4799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

0 元,未經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為特留份扣減
裁判日期: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