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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 告 朱國偉被 告 呂菊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 項、第5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被繼承人朱孝恩遺產之價額為據。惟原告經本院通知補正被繼承人朱孝恩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單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估價報告,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完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 說明 │├──┼──────────┼────────────┤│ 1 │⑴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原告起訴未陳明其返還遺產││ │ 聲明。 │之價額,亦未提出請求被告││ │⑵按所補正訴之聲明即│返還大陸不動產之價值等資││ │ 請求返還遺產之價額│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訟價額並核裁判費,原告自││ │ 條之13所定費率於限│有查報義務並依期繳納裁判││ │ 期內繳納裁判費。 │費。 │├──┼──────────┼────────────┤│2 │被繼承人朱孝恩之繼承│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 │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朱│,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 │孝恩之遺產清單。 │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 │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 │ │請求返還遺產,應先表明被││ │ │繼承人朱孝恩之繼承人為何││ │ │人及是否已辦妥遺產分割等││ │ │起訴合法之事項,自應補正││ │ │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