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吳宗霖被 告 賀可慶
賀可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惠美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所書立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為真正,並依系爭遺囑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65)及其上同段288 建號(權利範圍全部)、417 建號(權利範圍146 分之1 )、418 建號(權利範圍
146 分之1 )等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參諸起訴相近時點系爭房地鄰近建物(建物型態同為透天厝,鋼筋混凝土造,屋齡相近)之實價登錄交易總價,每坪單價約新臺幣(下同)8 萬9,000 元,乘以系爭房屋之面積55.43 坪,應為493 萬3,27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3 萬3,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9,90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