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吳宗霖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被 告 賀可慶
賀可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被 告 賀新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6 月23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5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