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原 告 鄭健美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張庭律師被 告 鄭瑞美
鄭智仁鄭芬美鄭惠美鍾協勳(鄭秀美之繼承人)
鍾雨彤(鄭秀美之繼承人)
鍾昀軒(鄭秀美之繼承人)兼上列 7人訴訟代理人 鄭翔美
鄭菊美被 告 鄭糾美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