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原 告 簡建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 代理人 侯建銘被 告 簡滿足
簡春碧簡春美簡春月徐麗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如附表編號4 、5 之建物辦理稅籍變更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為1,098 萬5,9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712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257 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500 元/平方公尺=1,670,500元。
二、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52 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000 元/平方公尺=4,208,000 元。
三、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5 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8,020元/平方公尺=4,752,500 元。
四、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58,100元。
五、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房屋課稅現值296,800 元。
六、以上合計10,98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