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原 告 柳碧芳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湯凱立律師被 告 柳淑娟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被 告 柳伯其
柳智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玟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4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