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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原 告 黃奕杰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被 告 黃溢忠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關「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黃勝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權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黃勝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權存在。」;所列附表一、附表二中不動產欄位標示有關「面積、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面積、權利範圍」及附表二中編號3 土地之「面積、權利範圍」欄位有關「993 平方公尺、9 分之」之記載,應更正為「993 平方公尺、

9 分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