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上訴人 即
參 加 人 吳粉妹
李德裕李吉弘李曜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被上訴 人 李冠霆特別代理人 李吉弘被上訴 人 李怡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家繼訴字第12號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468元(計算式:5,250,585×4/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