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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 告 朱國偉被 告 朱國強

朱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 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並經原告於109 年7 月21日領取,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原告領取寄存信件簽收簿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