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原 告 宋彩燕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錦鸞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20,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407元,原告尚應補繳86,40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