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原 告 宋彩燕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朱龍祥律師被 告 紀錦鸞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蔡承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第5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