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原 告 宋彩燕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朱龍祥律師被 告 紀錦鸞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蔡承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第5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