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雅馨軼兼法定代理 汪譽紫韡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淑如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沁衛
蔡沁融蔡沁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 萬6,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0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