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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建平相 對 人 黃欣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勸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第

4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