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56號聲 請 人 阿莎瑪艾娃兼 法 定代 理 人 阿米娜代 理 人 林家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 對 人 阿比博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出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109 年度親字第10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兩造應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至本院第五十法庭就兩造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實際庭址以現場為準)。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案號如上),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其獲有龜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資力欠豐,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