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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温雅晴法定代理人 陳鈺薇相 對 人 謝建洲法定代理人 謝鴻誠

余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親字第18號案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本院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3-16